陈锦春律师亲办案例
王洁涌诈骗案解析
来源:陈锦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3
浏览量:1541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洁涌与楼金锋、梁兵(二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移动电话卡全球通78套餐所具有的呼叫转移功能及第二日结算通讯费的漏洞,由楼金锋负责拨打犯罪嫌疑人王洁涌提供的台湾声讯台电话,从而达到非法获取高额电话费回扣的目的。

2007年9月26日,楼金锋按照事前共谋的方式持由犯罪嫌疑人王洁涌提供的“周涛”身份证复印件到龙游县时代通讯连锁四店办理了13735070990、13735070991、13735070983三个手机号码,并均开通全球通78套餐业务。之后楼金锋又通过移动客户服务电话10086,将办理的三个手机号码开通了国际长途程控功能并设置成无条件呼叫转移至由犯罪嫌疑人王洁涌提供的台湾声讯台号码上(如:943900035、943900036、943801491等)。之后,楼金锋入住龙游县桃源宾馆,于2007年9月27日凌晨至9月30日期间,利用宾馆的固定电话(0570-7023464)拨打七彩号业务(95013)呼转至贵州会议通(0851-1181500),继而再呼转上述三个已设置成无条件转移呼转至台湾声讯台的手机号码,由此实现多路同时拨通台湾声讯台的目的,并且以连续重复拨打的方式提高通话率,直至三张卡因巨额欠费被移动公司强制报停。

案发后,经鉴定三张手机卡共积欠话费人民币272777.90元且该笔话费已经国际结算,造成实际损失;公安机关从楼金锋处追回赃款5000元人民币并退还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龙游分公司。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洁涌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根据龙游县人民法院的指定、龙游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洁涌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检察院、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对被告的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给与采信:

 一、被告人系视力二级盲残的盲人,根据《刑法》第19条之规定,盲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积极协助办案人员办案,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楼金锋处追回赃款5000元人民币并退还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龙游分公司,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被告人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就可以看出被告人到案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全部犯罪事实。这已充分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审判员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涉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有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加之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已被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判处其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到此,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陈锦春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洁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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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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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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